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转 让其所持诚志股份2599.125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以财企[2002]9号文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2]28号文批准豁免收购要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份转让概述
    本公司于 2001年10月9日与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将 本公司所持诚志股份有限公司3324.54万股国有股权中的2599.125 万股(占诚志股 份总股份的14.5%),转让给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转让价格3.54元/股。 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9200.9025万元。
    二、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公司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25.415万股, 占总股 份的4.05%。
    三、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与受让方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在报送材料前六个月内,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买卖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
    五、本公司本次转让的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本公司合法拥有,不存在禁止 或限制上述股权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因判决、裁决或其他原因,限制本次转让股份 的情形。
    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2]28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2]9号文
    3、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01] 259号文
    4、江西省财政厅赣财企[2001]224号文
    5、股权转让合同
    6、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    二00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