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本集团)受让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 瑚企业(集团)公司所持诚志股份有限公司5198.25 万股国有股权事宜已经财政部 以财企[2002]9号文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2]28 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 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的有 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集团的基本情况:
    本集团是经国家教育部、国家经贸委批准,于1995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公司,隶属于清华大学,为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11053.65万元;注册 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街道清华大学21区科技产业楼;法定代表人为荣泳霖先 生;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销售 开发后的产品;销售五金交电化工、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金属材料、机械电器 设备、化工轻工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截止2000年12月31日该集团(按合并 报表计算)总资产为578447.70万元,总负债为424509.94万元,净资产为 153937 .76万元。2000年实现营业收入331919.56万元,实现净利润11491.83万元。
    本集团持有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50.4%的股权,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为诚 志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21.53%的股份, 所以本集团为清华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股份转让概述
    本集团于2001年10月9 日与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 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 公司所持有的诚志股份各2599.125万股国有股,受让价格同为3.54元/股, 受让价 款同为人民币9200.9025万元,总价款为人民币18401.805万元。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2001年10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作了股权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001年1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以赣府字[2001]259 号文《关于同意江西草珊瑚企 业(集团)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的批复》和赣府字[2001]260 号文《关于同意 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国家股股权转让的批复》两文件的批复同意。2002年1月14 日财 政部以财企[2002]9 号文《财政部关于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 复》的批准。2002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函[2002]28号文批准豁免要约收购义 务。
    本集团受让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目的在于:
    1、突出了诚志股份的清华大学背景。 从过去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大到本 集团合并持有比例将超过50%,变成了继清华同方、清华紫光后清华大学的第三家 骨干上市公司。
    2、可以调动清华大学投入的积极性。 清华大学基本上形成这样一种形式:重 大科技项目一般在清华同方和清华紫光两个平台上完成。现在多了一个以生命科技、 生物、医药为主的孵化平台,这样将大大调动清华大学重大项目向诚志股份转化的 步伐。
    3、绝对控股有利于诚志股份的快速准确的决策, 有利于加快诚志股份向高科 技方向转化的步伐。
    4、收购诚志股份部分股权是让原两大股东股权增值实现兑现, 有利于南昌、 鹰潭两市政府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造,这也是清华大学对地方政府作出的 贡献。
    三、本次股权正式转让后,本集团将持有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份5198. 25万股,占总股份的29%;通过清华同方间接持有发起人法人股3861.18万股, 占 总股份的21.53%。共计持有9059.43万股,占总股份的50.53%, 为诚志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大股东。
    转让前后诚志股份股权结构图如下:
    图一:转让前
    图二:转让后
    四、本次协议受让股权行为是股权增持行为,本集团在此之前已实际控制诚志 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在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方针、主营业务、资产构成方面, 本集团将不做进一步的重组。
    股权转让完成后,本集团将通过法定程序,对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适当调整,增加清华方面在诚志董、监事会中的人数,使诚志股份的法人治 理结构更趋完善。
    五、股权转让完成后,诚志股份和清华同方的第一大股东都是本集团,但诚志 股份和清华同方所从事的主业不存在上下游的关系,没有业务上的往来,迄今也没 有重大关联交易发生。本集团将继续发挥大股东的作用,让诚志股份和清华同方在 各自的业务领域发展,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六、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集团及关联企业均未持有或 买卖诚志股份流通股的行为。
    七、截止本公告刊登之日以及在此前六个月内,本集团及关联企业的董事、监 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持有或买卖诚志股份流通股的行为。
    八、本集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行使诚志股份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本集团为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九、此次受让的诚志股份股权29%加上清华同方持有的诚志股份21.53%股权, 本集团已直接、间接持有50.53%的股份,超过了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0%, 本集团 已获得了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义务。
    十、本集团承诺本次受让诚志股份部分国有股后,将在三年内不收购该公司流 通股且不出让已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十一、本集团此次协议受让共需支付资金18401.805万元, 以现金形式支付,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诚志股份或清华同方没有向本次收购提供资金支持。股权转 让完成后,本集团持有诚志股份股权5198.25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本次 公告后三日内,转让各方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 过户手续。
    十二、本集团与江西合成洗涤剂厂和江西草珊瑚企业(集团)公司无关联关系。
    十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函[2002]28号文。
    2.财政部财企[2002]9号文。
    3.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01]259、260号文。
    4.江西省财政厅赣财企[2001]224号文。
    5.股权转让合同。
    6.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    二00二年三月九日
图一:转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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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
│100%
↓
┌────┐
│企业集团│
└─┬──┘
│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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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用品││合 洗 厂││清华同方││草 珊 瑚││南昌高新││流 通 股│
└─┬─┘└─┬──┘└─┬──┘└─┬──┘└─┬──┘└─┬──┘
0.3%│ │19.15% │21.53% │18.55% │0.3% │40.17%
│ │ │ ┌──┘ │ │
│ │ ↓ ↓ │ │
│ └───→┌────┐←──────┘ │
└────────→│诚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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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转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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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
│
│100%
↓
┌────┐
│企业集团│
└─┬─┬┘
50.4%│ │
↓ │29%
┌───┐┌────┐┌────┐│┌────┐┌────┐┌────┐
│日用品││合 洗 厂││清华同方│││草 珊 瑚││南昌高新││流 通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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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5%│ 21.53%│ ┌─┘ │4.05% │0.3% │40.17%
│ │ │ │ ┌──┘ │ │
│0.3% │ ↓ ↓ ↓ │ │
│ └───→┌────┐←───────┘ │
└─────────→│诚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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