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0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10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电子信箱、传真等多种渠道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价安排数量作如下调整:
    原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3.5股的股份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现调整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的对价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可获得4.6股的股份对价。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但该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国务院国资委和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并根据《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19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