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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8 证券简称:G华工 项目:公司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4-05-22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5月21日上午9:00在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 22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1%。公司董事王中先生主持了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审议,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

    1.同意魏锋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21,000,00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张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

    221,000,00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占到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贺伟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04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4年4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2004年5月21日9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举行。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22,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91%。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2、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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