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科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于2005年11月22日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承诺,公司部分限售股份将自2006年11月22日起上市流通。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华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履行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根据华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如下:
    1.非流通股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2.非流通股股东保证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非流通股股东声明:“本承诺人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4.非流通股股东关于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交易或转让限制的承诺:
    (1)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持有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中理工大学印刷厂、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
    二、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承诺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工科技部分股份存在如下质押、冻结情况:
    1.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华工科技的部分股份72,720,000股质押给华夏银行洪山支行,该部分质押股份从2004年10月20日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
    2.2005年6月14日,根据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武汉洪山支行签订的解除3636万股股权质押的协议,该部分股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其余3636万股仍在质押冻结中。
    3.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持有华工科技的部分股份3574万股质押给招商银行东湖支行,质押期为2005年7月11日至2008年7月10日,该部分质押股份从2005年7月11日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
    4.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华工科技的部分股份550万股从2006年4月21日起已被司法冻结,期限为一年。
    截止至2006年10月31日,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冻结的总股数为7760万股,占华工科技总股本的25.95%。
    经核查,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情况,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1.华工科技此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57,162,078股,占公司限售股份总数的30.88%,公司剩余限售股份仍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
    2.华工科技限售股份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3.华工科技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
    4.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的股份如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四、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以下文件:
    1.华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华工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华工科技2005年年度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华工科技的上市公司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
    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提供给华工科技的2006年10月31日前100名股东名册。
    五、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工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华工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并不影响其他股改承诺的履行,此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剩余限售股份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承诺的要求继续实行限售安排。华工科技本次部分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特此报告!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陈亚辉
    200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