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4月8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多功能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
    6.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185,144,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1.92%。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记名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44,73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二)《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44,73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44,73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四)《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3,386,09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758,64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5%。
    (五)《2005年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44,73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六)《2006年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3,386,09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758,64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5%。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44,73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八)《关于新增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李作清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增董事。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28,614股,反对票16,12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2.选举杨宗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28,614股,反对票16,12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九)《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是:同意票185,128,99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15,74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张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日
    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06 年3 月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200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06 年3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2006 年4 月8 日上午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华工科技产业大厦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4、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9 人,代表股份185,144,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92%。
    本所认为,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通知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9 人,均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及证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文件;自然人股东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身份证及委托人持股凭证。
    2、 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对于候选董事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公司股东代表进行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张 汶    二OO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