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颜湘蓉、闵卫国律师出席公司200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 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现本所律师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1月5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办法, 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规 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30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2月6日上午9:30时在广州市东山区环市东路 369号友谊商业大厦15楼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吴汝初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 意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7人,代表公司股份152,131,325股, 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63.5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尚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共计11人。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 见》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第二届董事会第 23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 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1)审议《关于终止募股资金投入新中国大厦友谊分店项目》的议案;
    (2)审议《关于终止募股资金投入顶好广场大型综合百货超市项目》的议案;
    (3)审议郭振球先生辞去董事、董事长职务的议案;
    (4)审议增补房向前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审议王秀云女士辞去监事、监事会召集人职务的议案;
    (6)审议增补李小沂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 全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议案属于公司章程所规定普通决议的范畴。 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在1名律师、 1名监事现场监票下,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 和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现行的《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颜湘蓉 闵卫国
    20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