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股权划转及承继的股份过户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于2006 年5 月25 日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及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共同签署的《股份划转协议书》,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向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大庆华科5100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44.35%)的股份,向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大庆华科2000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7.39%)的股份, 向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其所持有的大庆华科1298.09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1.29%)的股份,及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因大庆龙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注销而承继其持有的大庆华科33.97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0.3%)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2006 年9 月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及相关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以2006 年6 月8 日的《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627 号)及2006 年8 月2 日的《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持股单位及股权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938 号)批准了本次股权划转和承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亦于2006年8 月29 日下发了《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公告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监公司字[2006]185 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06 年9 月18 日出具了《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过户和承继的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三、过户完成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持有本公司5100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44.35%)的股份,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持有本公司2033.97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7.69%)的股份,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98.09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1.29%)的股份,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9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