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提出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 年8 月3 日复牌。
    投资者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2006 年8 月2 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 年7 月24 日公布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拜访投资者等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根据沟通的结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如下调整:
    原方案为:
    大庆华科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以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 亿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1.1 股,大庆华科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转增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在确定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转增股本后的持股数量计算,每10 股流通股将获送的对价股份为2.8 股,每10 股流通股实际获得的股数为4.216 股。
    现调整为:
    大庆华科的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而以其所持有的股份向流通股股东做对价安排,以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1.15 亿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 股转增1.273 股,大庆华科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获得的转增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在确定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转增股本后的持股数量计算,每10 股流通股将获送的对价股份为3.2 股,每10 股流通股实际获得的股数为4.88 股。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广发证券认为:
    1、大庆华科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广泛沟通、协商并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大庆华科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权益的尊重。
    3、大庆华科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方案的调整,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认为:
    1、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尚需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告。
    2、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基于前述修改而就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修改完成后方案所发表的补充意见,仅构成对前次法律意见相应部分的补充或修改,并不构成对前次法律意见结论的修改。”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水平,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本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五、附件
    1、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广发证券股份公司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8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