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6月9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8日印发并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6]627号),该文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持有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8398.09万股国有法人股分别无偿划转给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以下简称大庆化工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以下简称林源炼油厂)、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运营公司)。
    二、此次国有股无偿划转后,股份公司的总股本为11500万股,其中大庆化工厂持有5100万股,占总股本的44.35%,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林源炼油厂持有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17.39%,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国资运营公司持有的1298.09万股,占总股本的11.29%,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鉴于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和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本次接受划入股份的行为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并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所划转股份尚需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审核无异议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