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庆华科
    股票代码:00098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大庆开发区市场街22 号
    通讯地址:大庆市开发区市场街22 号
    联系电话:0459-6282547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划转、增加
    报告书签署日期: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一、本报告书系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大庆华科的股份。
    截止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大庆华科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划转须在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股份划转形成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无异议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以及在本次股份划转协议中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为当事方书面放弃后方可进行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义务人披露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承诺并保证:本次股份划转与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将在2006 年6 月15 日前,联合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等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动议,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大庆华科、上市公司 指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85
    高科技总公司、出让方 指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开发总公司,系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石化总厂 指 中国石油大庆石油化工总厂,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林源炼油厂 指 中国石油林源炼油厂,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直属企业
    国资运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指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系代表大庆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国有独资公司。
    受让方 指 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国资运营公司
    收购人 指 石化总厂和林源炼油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标股份 指 高科技总公司合法持有的大庆华科8398.09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73.03%)的国有法人股
    本次股权划转 指 根据大庆市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安排, 高科技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大庆华科8398.09 万股国有法人股中5100 万股、2000 万股、1298.09 万股分别以行政划转方式转让给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国资运营公司的行为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庆开发区市场街22 号
    注册资本 45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2306001100611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74182820-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经营范围
    国有资产管理、经营、运作;对高新技术项目进行
    投资,技术开发与服务
    国税登记证号码 230601741828200
    地税登记证号码 230607000020648
    股东名称 大庆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 大庆开发区市场街22 号
    联系人 孟维武
    电话 0459-6282547
    传真 0459-628282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国资运营公司是大庆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2 年9 月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大庆高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为国资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
    国资运营公司的产权结构图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的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长期居住地 国籍 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王方玉 董事长、总经理 黑龙江大庆 中国 无 高科技总公司总经理 刘士钊 董事、总经理助理 黑龙江大庆 中国 无 无 孟维武 董事、研发部部长 黑龙江大庆 中国 无 无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资运营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大庆华科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国资运营公司没有持有、控制大庆华科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持股变动原因
    2006 年5 月25 日,国资运营公司、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作为受让方,与出让方高科技总公司签订了《股份划转协议》,高科技总公司拟向国资运营公司、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分别划转其所持有的大庆华科1298.09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1.29%)、5100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44.35%)、2000 万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7.39%)的国有法人股。
    1、股权划转性质
    本次股权划转属于国有股权在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无偿划转,受让方无须支付受让股份的对价。
    2、《股份划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已经批准此次股权划转;
    (2)就本次股权划转,中国证监会已经同意豁免收购人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3)高科技总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股份划转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
    (4)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国资运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已遵守其在《股份划转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
    3、如果截至最后终止日《股份划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未能获得满足或者没有被各方以书面形式放弃,该协议将自动终止,不再具有任何执行力和效力。
    4、高科技总公司承诺其对目标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与实益权,并未在其上设定任何质权、抵押、优先权、信托、财产负担或者其他第三者权益。
    5、《股份划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6、《股份划转协议》不存在其他附加特殊条件或补充协议。
    7、本次股份划转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持股变动状况
    1、高科技总公司拟划转的目标股份目前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2、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目标股份的国有法人股性质不会发生变化。
    3、本次股权划转完成后,国资运营公司将持有大庆华科1298.09 万股国有法人股(占大庆华科股份总数的11.29%),成为大庆华科第三大股东,而高科技总公司将不再持有大庆华科的股份。
    (三)相关批准
    本次股权划转已于2006 年4 月12 日获得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于2006 年5 月19 日获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批准。本次股权划转尚需取得以下批准:
    1、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因本次股权划转而形成的石化总厂、林源炼油厂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国资运营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大庆华科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份划转协议》
    3、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本次股权划转的批准文件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庆高新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方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