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贵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统称″ 有关法律″)及《大庆华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贵公司于2002年3月30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经出席本次会议及经核查及验证,我们认为本次会 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巫志声律师
    二零零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