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12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共同出资设立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出资人协议》。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评估和出资协议中其他出资人确认的净资产(包括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土地价款、采矿权价款共计484125.42万元作为出资,占出资比例52.3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享有的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计为人民币328129.11万元,占出资比例35.47%;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其享有的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计为人民币52423.19万元,占出资比例5.6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债权所对应的资产作为出资,计为人民币60355.00万元,占出资比例6.52%。
    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原西山矿务局改制而成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本公司的主要发起人。2001年8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的全部国有资产统一划拨到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组而成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原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地位注销。新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将拥有本公司的控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山西省国资委。有关采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工商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