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9月13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走访投资者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作如下调整:关于对价数量的调整
    原为:"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6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11,232万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现调整为:
    "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2.8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总计支付12,096万股股份;在支付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 、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1、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修改符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和《操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其修改在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并经公司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内容及承诺事项的地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9月2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及相关附件。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