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分别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上海市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两个子公司联合为本公司的母公司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型材公司)提供了一笔人民币248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
    该笔流动资金贷款是为归还型材公司在上海银行外滩支行的原借款。原借款是本公司上述两个子公司联合为型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原担保期限为:自2002年11月6日至2003年11月5日(本公司已于2003年4月2日对该笔贷款担保进行了公告)。被担保人型材公司支付了上述银行贷款的全部利息,并归还了515万元的本金,贷款期限届满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将剩余的2485万元本金继续贷款给被担保人。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是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4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侯羽乾,注册地址:浦东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经营范围:塑料型材、化学建材、门窗、建筑装饰材料及产品的制造、加工、销售及售后服务。
    截止2003年11月,该公司资产总额11032万元,负债总额3580万元(包括贷款总额、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净资产7452万元,利润总额852万元,信用等级A级。该公司目前经营塑料型材、化学建材、门窗、建筑装饰材料及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年产型材1万到1.5万吨,组装门窗30万平方米,市场分布在华东和西北地区,销售情况尚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5日 2,485.00 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发生额合计 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担保对象名称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6月24日 否 担保发生额合计 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担保对象名称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是 担保发生额合计 2,485.00 担保余额合计 2,485.00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2,485.00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贷款担保属于关联方担保,公司董事会11名董事以6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该项担保,关联董事曾维和进行了回避。本公司独立董事罗振邦、隗国、王春杰认为该笔担保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该项担保均表示反对。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关联方担保违反了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证监发字[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上市规则》7.4.3条的规定。
    上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尚好,业务运转正常,按时支付银行利息,无逾期贷款,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人到期有能力偿还上述银行贷款。同时已责成两家子公司监督被担保人按时偿还贷款,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到期不得为被担保人提供续保手续。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为2485万元,目前均无逾期。
    六、备查文件
    1、借款保证合同;
    2、董事会决议;
    3、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还 款 承 诺 书
    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上海市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提供了一笔人民币248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止。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上海市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如数归还上述银行借款,并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有关反担保协议另行签定。
    特此承诺。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抄送: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还 款 承 诺 书
    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上海市签署了“借款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提供了一笔人民币248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2003年12月25日至2004年6月24日止。
    我公司将严格履行与上海银行外滩支行在上海市签署的“借款合同”,保证在借款期限到期日之前如数归还上述银行借款,并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有关反担保协议另行签定。
    特此承诺。
    
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抄送: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反担保(保证)协议
    保证人: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被保证人: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保证
    乙方与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同意为丙方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申请248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反担保(保证)
    甲方同意为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保证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即连带责任保证。在乙方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1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
    三、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甲方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和依法可能支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含罚息)、赔偿金和实现以上权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反担保(保证)的期限
    甲方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丙方贷款到期之日开始。
    五、本协议独立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无效、变更而丧失其法律效力。
    六、甲、乙、丙三方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与上述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浦东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
    联系电话:021-58584428
    乙方: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T17-2(五楼)
    联系电话:021-58993213
    丙方: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浦东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
    联系电话:021-58584428
    
二OO四年一月二日    反担保(保证)协议
    保证人: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被保证人: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债务人: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保证
    乙方与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为丙方向上海银行外滩支行申请2485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反担保(保证)
    甲方同意为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保证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即连带责任保证。在乙方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乙方提供人民币13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
    三、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甲方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支付和依法可能支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含罚息)、赔偿金和实现以上权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反担保(保证)的期限
    甲方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丙方贷款到期之日开始。
    五、本协议独立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不因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无效、变更而丧失其法律效力。
    六、甲、乙、丙三方约定因本协议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与上述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均由保证人承担,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浦东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
    联系电话:021-58584428
    乙方: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吉大厦(F5.8栋)6楼
    联系电话:0755-83573551
    丙方: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通讯地址:浦东王港工业区金丰路360号
    联系电话:021-58584428
    
二OO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