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在对下属子公司进行2002年度财务检查和工作总结过程中,发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母公司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一笔2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2002年7月14日至2003年7月14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日神羊绒纺织有限公司联合为本公司的母公司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笔人民币3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担保期限自2002年11月6日至2003年11月5日。
    上述货款的借款人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现在主要经营广告、房地产等业务及资产管理,经营情况稳定。另一借款人上海圣雪绒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89.13%与上海浦东王港经济发展总公司合作成立的生产塑料型材及塑钢门窗的专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4600万元,经营塑料型材、化学建材、门窗、建筑装饰材料及产品的制造、加工和销售,年产型材1万到1.5万吨,组装门窗30万平方米,目前的市场分布在华东和西北地区,销售情况良好。
    上述贷款担保属于关联方担保,未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认为该笔担保不符合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是由于本公司对子公司监管不力、管理不严造成,董事会就此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同时已责成两家子公司监督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到期不得为借款人提供续保手续。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该笔担保行为提出了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