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的规定, 受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 事务所指派律师陆 绮、黄伟民出席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议召开前和召开 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1年3月22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1年5月8日9 时在 银川市解放西街11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符合《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 和社会股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股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353.725万股, 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58.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其他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对各项议案逐项 投票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伟民    2001年5月8日 陆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