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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圣雪绒 项目: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4-02 打印

    致: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规定,受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指派律师陆绮、黄伟民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在会议 召开前和召开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02年2月 27日在上海 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2年4月1日9 时 在银川市解放西街11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 和社会股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股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43706600股, 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59.0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根据会议公告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共有15项,分别为:

    (一)审议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01年度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200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审议200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五)审议200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2002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七)审议关于2001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九)审议成立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四个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将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年产20万件(套)羊绒呢服装技改项目调 整为10万件(套)羊绒服装技改项目,剩余资金调整为增加羊绒纱技改项目投资的 的议案;

    (十一)审议对青山农业项目进行前期投资的议案;

    (十二)审议授权董事长签署融资协议的议案;

    (十三)审议给予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四)审议续聘五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的议案;

    (十五)审议杨立功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的议案。

    经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会议没有提出 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 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表决收 到的有效表决票数及具体的计票结果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修改章程的议案属特别议案,已获有效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通过。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符合公司2001年度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及方式。

    五、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发现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伟民

    二OO二年四月一日    陆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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