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的规定,受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指 派律师陆绮、黄伟民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会 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的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核验,并依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01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2001年10月 1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01 年度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公告中公告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方式、议案内容和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已 于2001年11月10日8时30分在银川市解放西街119号公司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的公司证明、法人代表授权身份证明 和社会股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个人股股东或其授 权代表。本次大会出席的股东及有效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40506300股, 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54.7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为:
    一、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 度和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审议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本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审议本公司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对各项议案逐项投票 表决,表决时分别进行了监票、点票、计票,并当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中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议案, 已获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也获得法律规定的票数通过。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伟民    陆 绮
    200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