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国家股质押情况
    公司接到大股东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圣雪绒集团”)通知:圣雪绒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国家股(占公司国有股总数的50%,占公司总股本的27.03%)质押给了宁夏灵武市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绒业”)。
    根据中银绒业分别与圣雪绒集团和本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资产置换协议》之约定,为保证公司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中银绒业与本公司签订了《代偿合同》,约定由中银绒业代本公司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偿还4,500万元借款。2007年2月1日,中银绒业代本公司偿还了上述借款,解除了此前圣雪绒集团为本公司在该行贷款担保而质押在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4,000万股国家股。
    本公司籍此形成对中银绒业的负债,由本公司负责向中银绒业偿还。圣雪绒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国家股质押给中银绒业,作为中银绒业代本公司偿还银行借款的担保。上述质押于2007年3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质押完成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份累计质押4800万股(含境内法人股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3%。
    二、本公司国家股冻结情况
    为顺利完成本公司大股东非经营性占款的清欠工作,公司对大股东圣雪绒集团提起返还资金的诉讼,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07年3月7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商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资金纠纷一案中,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告4,000万股国家股股权予以冻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裁定“对被告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原告4,000万股国家股股权予以冻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于 2007年3月7日对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4,000 万股国家股股权及其红股、配股(含转增)采取了冻结保全措施,期限一年。该4,000 万股国家股占本公司国有股总数的50%,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03%。
    至此,圣雪绒集团持有本公司的8,000万股国家股已全部处于被质押、冻结的状态。
    特此公告。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