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之规定,经2001年10月9 日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提名罗振邦先生、隗国先生、王春杰先 生、刘志雄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 行了审查,上述获得独立董事提名的候选人不存在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确认被提名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