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书字(2000)第049号
    致: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为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现根据贵公司的委托 , 就贵公司 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等 法律、法规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 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 发生的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根据贵公司于2000年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载的《甘 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0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甘肃兰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贵公司定于2000年12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提前三十日以公告方式作 出。同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 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0年12月18日在兰州市飞天大酒店如期召开, 会议由贵公司 董事长路有志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第8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审议事项也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贵公司截至2000年12月11日下午收市时的《股东名册》, 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北京科力新技术发展总公司、北京公达电子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创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大学文化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5名股东,代表股 份数为11100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前述股 东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有贵公司董事、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共12名出席了会议。上述与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贵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股东所持有的 股份共计11100万股。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计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甘肃天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克宏
    杨 军
    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