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裁定的(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就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销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夏银行于2007年4月11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集团”)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兰光销售公司向华夏银行借贷事宜,被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回贷款。华夏银行未将此事宜通知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及兰光集团,故本公司近日一直在落实此事宜的由来,拟将相关事宜一起公告。但截止目前为止兰光销售公司、本公司及兰光集团仍未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关于此案的受理书。现将本公司了解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12月27日,兰光销售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了SZ0510120060019号《借款合同》,华夏银行同意借款给兰光销售公司人民币3,900万元,由本公司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兰光集团信用担保,并签订了07550071120050018-保1号和07550071120050018-保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2007年2月12日兰光销售公司因无法按时归还此笔借款,经与华夏银行协商,又与其签订了SZ051011070004号《展期协议》,华夏银行同意将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经展期后期限为自2006年2月21日始至2008年2月21日止。
    本公司于2007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0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07]中,董事会同意申请此笔借款合同展期壹年,同意以兰光科技名下自有物业继续为此笔贷款展期提供抵押担保及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案裁定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兰光销售有限公司、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总价值人民币3900万元的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查封对本公司目前的经营生产活动和利润暂不产生影响。但仲裁结果将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2007)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