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一被申请人")因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借贷纠纷,被申请人作为第一被申请人诉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二被申请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深圳兰光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第三被申请人")也因担保问题分别被作为第二、第三被申请人诉至深圳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2月6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近日上述被申请人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2007年3月10日裁决书([2007]深仲裁字第146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字(2005)第0019号《基本授信合同》,申请人同意给第一被申请人基本授信最高额度折全人民币3,570万元。同日,申请人分别与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保证字(2005)第0189号和第021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两被申请人均自愿为上述授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申请人还与第二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抵押字(2005)第0023号和第0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与第三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抵押字(2005)第002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2005年11月18日和2005年11月30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兴银深振(授信)承兑字(2005)第0104号和第0105号《承兑协议》,以及兴银深振保金字(2005)第0201号和第0203号《保证金协议》,协议约定申请人开出第一被申请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四笔。汇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0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下保证金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申请人按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为第一被申请人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承兑。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第一被申请人仅以保证金及利息偿还银承汇票垫款合计人民币10,608,805.87元,截至2006年11月12日,本息合计人民币26,434,827.73元尚未偿还。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遂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起诉,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偿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息,并要求第二、第三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案判决结果:
    (2007)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24,391,194.13元,并支付计至偿清之日止的应付未付利息(暂计至2006年11月12日为本金人民币24,391,194.13元,利息为2,043,63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6,434,827.73元);
    (二)本案的仲裁费用人民币222,537元,案件保全费用人民币132,846.7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予交或支付,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三)申请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从处分第二、第三被申请人抵押的房产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上述款项以清偿被申请人的债务;
    (四)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5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付债务利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将对本公司大股东清欠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另外,对第二被申请人抵押物的处置可满足偿还申请人的请求,故此对本公司利润不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
    (2007)深仲裁字第146号裁决书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