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鉴于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纠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向本公司送达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即(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1号、(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2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18日和2005年12月26日,本公司与深圳市商业银行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共向其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整。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至2006年8月2日,本公司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515,048.39元。深圳市商业银行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本公司归还上述贷款本金,并要求深圳兰光电子集团对该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判决结果
    其中(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币17915048.39元。
    2、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甘肃兰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85.24元、保全费人民币90095.24元,共计人民币189680.48元,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2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贷款本金人民币1660万元及利息。
    2、如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未偿还上述债务,原告深圳商业银行营业部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本案抵押物(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深圳福田区振华路的桑达工业小区301栋房产,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3000033515),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拍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10元、保全费人民币83520元,共计人民币176530元,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连带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对本公司的起诉事项
    鉴于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的贷款纠纷,后者于2006年8月10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两份以其为原告、以本公司和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起诉书。该法院已正式受理该起诉书,并于2006年11月1日向本公司发出应诉通知书和传票,要求本公司提出答辩状,并于2006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05年6月6日,本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向其贷款人民币9800万元整。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为该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至2006年8月10日,本公司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5,159,650.69元、利息人民币1,291,927.53元。深圳市商业银行遂于2006年8月10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二)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诉讼请求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的起诉书,其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本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5,159,650.69元及利息1,291,927.53元(利息暂计算截止日为2006年8月10日);
    2、请求判决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公司欠原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原告对本公司提供的贷款抵押物兰光大厦第1、2、6、7、8、13层房产享受优先受偿权。
    4、由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案件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及原告因追索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未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存在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