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科苑集团”)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科苑集团召开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科苑集团第二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 刊登于2001年5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刊登的时间距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期已超过30天。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于2001年6月25 日召 开,并履行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科苑集团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均为截止2001年6月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深 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科苑集团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审议《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
    2、审议《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3、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上述议案均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30日进行了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清 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各项报告和 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的通过。鉴于审议的《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的议案》中所涉 的受让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持有的宿州科苑制药有限公司99.87%股权,系科苑集 团与控股股东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之间的关联交易议案, 安徽省应用技术研究所 未就此项议案进行表决。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科苑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 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