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受理了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诉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浦东分行")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766号
    被告一:上海庆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安科技")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738号
    被告二: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西路271号
    二、本案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与交行浦东分行签定了1000万元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定后,庆安科技向交行浦东分行借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04年12月19日,年/月利率4.425%。因庆安科技到期未能偿还交行浦东分行1000万元贷款,交行浦东分行于2004年12月22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庆安科技、本公司存款人民币101327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三、裁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3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裁定如下:冻结庆安科技、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275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2004年12月30日,公司投资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550万股股权被冻结。
    四、截止2005年1月17日,本公司未收到其他诉讼材料。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本公司正与庆安科技积极协商,要求对方尽快还贷,力争将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降到最低,上述诉讼对公司经营及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交通银行借款担保合同(沪交银2004年浦东保字第01192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6号)
    
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