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科苑应用技术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科苑集团)的委托,指派鲍金桥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科苑集团召开2000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科苑集团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通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 2001年2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告刊登的时间距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已超过30天。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2、科苑集团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律师。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审议《公司董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监事会2000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公司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本年度公司财务审计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系科苑集团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提出,均在法定的期限内 在指定的报纸上进行了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 清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表示异议。各项报 告和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的通过。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科苑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鲍金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