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 年5 月12 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广州广汕公路萝岗岭头水星水库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活动中心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辛向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 人,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283,437,79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3.20%(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均未涉及关联交易,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均具有表决权)。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4 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4 年年度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公司200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林毅建先生为公司董事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变迁公司注册地,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8、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制订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职董事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9、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调整公司董事会基金提取比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10、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11、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12、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确定公司2004 年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83,437,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
    2、律师姓名:韩春富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出具的《关于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方科学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