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3]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将所持公司1582.2997万股国家股中的949.3695万股转让给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此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新疆兵团投资中心仍持有公司632.93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上海邦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将持有公司949.36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2%,股份性质为社会法人股。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