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谭桂红律师出席公司于2002年1 月 20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市五星大厦会议室召开的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12月18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会议 召开三十日前通知公司股东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1月20日上午在乌鲁木齐五星大厦12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 代 表股份数79,589,173股,占公司总股本124,589,173股的63.8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变更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易立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 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同意魏鸿彬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 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朱印山为公司董事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 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李保国为公司董事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 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对上述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了《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同意严桂华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 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同意李建春辞去公司监事职务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弃权的0股, 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同意选举徐利生为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股份为79,589,173股,反对的0股, 弃权 的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
    经合理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并就表决情况当场清 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本次股东大 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桂红
    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