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卢建康律师出席公司于2001年8月20 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市五星大厦会议室召开的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1年7月21 日刊登于《证券时 报》上,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30日,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20日上午11:00 在乌鲁木齐五星大厦会议室召 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8人, 代表 股份数79,589,1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88%。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选举刘一、张希广、魏鸿彬、 王国福、刘威东、易立伟、张利国、张桂庆、姜方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 其 中,张利国、张桂庆、姜方基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选举韩筠、严桂华、 曹立 军、李建春、赵显明、侯守军、靳江为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监事。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同意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募集资金计划投入项目中投资4140万元与农九师161团联合建设年出栏1.5万头肉 牛基地项目,以及投资4690万元与农九师165团联合建设年出栏1.7 万头肉牛基地项 目,变更为投资5000 万元增资扩股石河子开发区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项目。 同意剩余募集资金2161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审议通过了给予本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奖励的议案。同意给予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董事长24万元,董事每人3万元,监事每人1万元的奖励。同时同意将此项 费用记入当期成本。
    经合理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以记名方式进行,并就表决情况当场 清点并公布了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卢建康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