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1月22日上午11:00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乌鲁木齐市青年路17号阳光花苑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刘一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635,9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5.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刘自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80,635,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关于增补刘丽萍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80,635,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新疆中基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公司资金需求计划安排,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新疆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下列银行办理的贷款、转贷、贷款展期、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押汇、出口打包贷款、保函、国内/国际保理、银行信贷证明、提货担保、借新还旧、福费廷等授信业务等融资业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为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有效期限伍年。
    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前进支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000万元;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4、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000万元;
    6、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兵团分行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0万元;
    7、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办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00万元;
    同意80,635,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关于为内蒙古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同意为内蒙古中基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进出口押汇、各类票据贴现、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融资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保证担保。保证责任为不可撤消连带保证责任,有效期限叁年
    同意80,635,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也没有议案被否决。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齐晓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