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及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九部委文件---农经发[2002]14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精神,于2004年5月15日下发了新国税办[2004]255号“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公司所属的控股公司按规定要求可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产品分别核算。
    2、公司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子公司。
    3、加工销售的100立升以上的袋装(桶装)浓缩番茄酱属于半成品,如不直接进入消费市场的,可以认定为农产品初加工,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