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朱玉栓出席公司200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8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9月22日在公司311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1464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9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100%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公司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3. 关于安泰科技北京新材料产业园(永丰)公辅设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4. 关于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公辅设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5. 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建设孵化厂房项目的议案;
    6. 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集中建设公司特种母合金中心项目的议案;
    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 关于中止非晶配电变压器及元器件项目议案;
    9. 关于撤消高品级金刚石及其新型粉末触媒材料项目议案;
    10.关于暂缓进行高性能金刚石锯片基体二期投资项目议案;
    11.关于合并实施驱动器用稀土永磁材料组件项目议案;
    12.关于金属雾化制粉投资项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朱玉栓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