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朱玉栓出席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2年3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 年4月2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殷瑞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44,122,199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59.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5、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6、关于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0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金属注射成型项目投资议案;
    8、关于高性能粘结稀土永磁体项目调整议案;
    9、关于高精度纳米晶带材及制品项目投资议案;
    10、关于在中关村永丰产业基地购置土地建设公司新材料产业园的议案;
    1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出资重组上海至高非晶金属有限公司的议案;
    12、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3、关于奖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等的议案;
    14、选举产生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15、选举产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公司第二届监事会成员。
    本次股东大会上,持有股份公司58.98 %股份的股东——钢铁研究总院提出了 《关于奖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等的议案》的临时提案。钢铁研 究总院提出该临时提案符合《规范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所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 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朱玉栓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