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总裁 助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才让、赵士谦、李春元、 周少雄、 钱学军、李俊义、李连清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 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 聘任通过程序 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本人了解,上述人员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签名):    薛澜、伊志宏
    200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