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10月10日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安泰钢研金刚石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通知,关于原北京钢研金刚石制品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安泰钢研金刚 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部分原董事会成员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原国 有资产管理局对北京钢研金刚石制品公司进行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违法一 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由该院以行政判决书[2001]一中行初字第224 号文 (2001年10月9日)做出判决,有关内容特公告如下:
    法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金刚石公司系于1993年3 月由钢研总公司出 资80万元成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因该公司占用了汽车配件厂(由蒋朝忠、李仓、 王玉山、王世亮集资成立,1996年已终止经营)部分资产,故在本公司章程中规定: 汽配厂在金刚石公司享有税后利润扣除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25%之后的 15%的权益。1998年3月2日钢研总公司与蒋朝忠、李仓、王玉山、王世亮签署了协 议,即该4人将其在金刚石公司享有的权益转让给钢研总公司; 钢研总公司为此给 付该4人580万元。同年3、4月间,该公司经钢研总院及冶金工业部批准,向国资局 提出了办理其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并提交了冶金工业部给国资局的 函、钢研总院向冶金工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的办理金刚石公司等企业产权变更 登记申请、金刚石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北京市农村经济审计事务 所验资报告、1998年4月1日金刚石公司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北京燕平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登记验资报告、金刚石公司成立时的章程及该公司申请产权变 动登记提交的修改后的章程、金刚石公司营业执照、金刚石公司1997年12月31日( 变动产权登记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1998年3月2日钢研总公司与蒋朝忠、 李仓、王玉山、王世亮就该4 人将其在金刚石公司享有的权益转让给钢研总公司事 宜签署的协议书、钢研总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文件。同年4月6日,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金刚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雨葆变更为陈哲,注册资金由80 万元变更为2280万元。同年4月10日,国资局核准了上述产权变动登记。”
    法院认为,“金刚石公司在向国资局提出变动产权登记申请时提交的文件,符 合《细则》的规定。国资局核准该公司变动产权登记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判决如下:维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核准北京钢研金刚石制品公司的企业国有 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行为。”
    根据上述判决,北京钢研金刚石制品公司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行为合 法有效,属国有资产。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