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1月3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公司网站、走访投资者、网上股东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经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如下修改。
    (一)关于对价安排数量的调整
    原方案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2.6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3,244.8万股股份。
    现修改为: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2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支付3,993.6万股股份。
    (二)关于对控股股东钢铁研究总院特别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方案为:
    1、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其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人民币6.0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但钢铁研究总院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持的安泰科技股份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现方案:除维持上述特别承诺条款不变外,将上述出售价格调整为不低于每股人民币10.00元(若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
    (三)关于对控股股东钢铁研究总院增持股份计划的调整
    原方案为: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安泰科技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两个交易日低于4.80元(含)(若此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事项,对该价格进行除权处理),钢铁研究总院将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投入累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安泰科技股票,直至上述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全部用尽或者安泰科技股票价格高于4.80元。在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 钢铁研究总院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现方案:取消上述增持股份计划。
    除上述情况外,安泰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作其他修改。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1、安泰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经过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广泛的沟通与协商后,并认真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安泰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遵循了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思路,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
    3、安泰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发表的保荐意见书的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份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1月2日刊登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附件:
    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书;
    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