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公司接到湖北省物价局鄂价能交[2004]60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电力厂网分离价格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确定了我公司租赁经营的湖北省荆门热电厂2003年度含税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216元;从2004年1月1日起该厂含税上网电价调增为每千瓦时0.223元,该上网价格已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规定每千瓦时上调0.7分钱(含税)。2003年度,我公司已按0.216元/千瓦时(含税)的上网电价确认了荆门热电厂的销售收入,并进行了财务决算。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