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日前,公司接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31号《关于国电电力国有股变更和长源电力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现将《批复》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同意将湖北省电力公司和华中电力开发公司所持我公司13369.24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36.12%)和561.6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的1.52%),一并划转给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
    二、国有股持股单位变更和股份划转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7014.204万股,其中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持有13930.848万股,占总股本的37.64%,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目前上述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我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