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司接到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集营[2003]376号文,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电[2003]1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有关内容摘要如下:
    一、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国家发改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所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由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停止执行。
    三、国家发改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四、以上措施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通知》的精神,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提高和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的调整、规范将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