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现就本公司关于2002年度超测价电量电费结算的最终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末,因省电网经营企业———湖北省电力公司对全省独立发电厂超省内销售测价的电量,不同意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而以临时结算电价进行结算,从而引起省内独立发电厂的普遍异议。本公司涉及争议电费的总额为1266.24万元,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因此为本公司2002年度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03年3月8日、3月28日、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进行了披露。
    2003年12月29日,为落实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检[2003]1152号文件的精神,经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赴湖北电价检查组会同湖北省物价局协调,湖北省电力公司与本公司就2002年度超测价电量电费结算事宜,本着充分协商、互相理解和支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态度,达成了结算协议。双方确认,2002年度本公司未结算的超测价电量电费余额为(含税款)1266.24万元。按双方各承担50%的原则,湖北省电力公司将于200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本公司633.12万元超测价电费。
    因本次超测价电量电费的结算,将调减本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268.29万元。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