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现就湖北电网出现的超测价电量结算问题及本公司2002年度分摊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临时降价损益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2年末,省电网对全省独立发电厂超省内销售测价的电量,不同意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上网电价结算,要求按临时结算电价250元/千千瓦时(含税)结算,引起省内独立发电厂的普遍异议。
    最近,国家计委下发计价格[2003]202号文,根据此文精神,各厂正与电网就电价结算问题进行积极协商,但目前此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如果按250元/千千瓦时(含税)结算,预计减少公司收入1082.25万元,减少净利润547.2万元。
    另根据湖北省政府关于对全省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降价,降价损益由全省各独立发电企业承担的政策(此事项公司曾在200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本公司2002年度所属各电厂将分摊高耗电降价损益金额总计2428.36万元,由此减少公司2002年度净利润为1406.86万元。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