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现就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对公司控股股东影响事宜公告如下:
    2002年1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以实现厂网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为目的而新组建的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五家全国性发电集团公司正式挂牌成立。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厂网分开”后,包括湖北省电力公司所持有的133692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2%)在内的本公司139308480股国有法人股将以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划转至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将发生变更。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上述股份划转后,该集团公司共计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为13930848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37.64%,将成为我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