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现就公司取得华夏银行授信事宜公告如下:
    近日,华夏银行武汉分行通知本公司,华夏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并同意武汉分行以信用方式给予本公司1.5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单项授信,期限一年。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