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公司控股的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一发)借款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电力项目的融资行为,理顺长源一发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降息政策减少财务费用,长源一发于2002年8月5日与福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两笔借款合同,其借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分别为:8000万元、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8月6日、5.1507%;6000万元、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7月26日、5.1507%。上述借款用于归还湖北省电力公司投入的股东融资款,并由湖北省电力公司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