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邹明春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 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现行相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提 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 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召开了三届五次董事会会议,决定召开2001 年度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01年11月24 日在《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本次股东大 会于2001年12月26日上午9点在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351号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举 行,由副董事长王远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39582040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64.7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 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 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各项普通表决议案均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湖北得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邹明春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