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为湖北芭蕉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即被担保人,以下简称芭蕉河公司)按30%的持股比例提供总额为1 亿元的借款担保。公司现已签署6000 万元的担保合同,尚余4000 万元的担保义务还在协商中。本次签署担保合同的银行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即债权人),担保金额各为3000 万元,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分别为2004 年9 月28 日、10 月29日,地点均为湖北省武汉市。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2200 万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 年9 月16 日召开,15 名董事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向湖北芭蕉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在议案表决阶段,包括5 名独立董事在内的15 名董事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该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湖北芭蕉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容美镇鸡公洞
    法定代表人:傅方明
    经营范围:电力开发、生产、销售;供水;水产养殖。芭蕉河公司股东方构成情况如下: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湖北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200 52%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000 30% 恩施州电力公司 1000 10% 鹤峰县电力公司 800 8%
    本公司与其他股东方不构成关联关系。截止2004 年12 月31 日,芭蕉河公司资产总额398329307.28 元,
    负债总额296227730.20 元(贷款总额2.51 亿元、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0.35 亿元),净资产102101577.08 元,2004 年利润总额为981175.87 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主合同为芭蕉河公司于2004 年9 月28 日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期限从2004 年9月28 日起,至2012 年9 月27 日止,共计8 年。借款首次执行利率为年利率5.76%,自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人民币3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起终止。
    2、主合同为芭蕉河公司于2004 年10 月29 日与中信实业银行签署的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期限从2004 年10 月29 日起,至2005 年10 月29 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59%,合同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人民币3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自保证人、债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芭蕉河公司开发的项目为梯级水电站,总建设规模为96MW,已投产27MW,即将投产34MW,预测平均内部收益率高于7%。由于该水电项目是国家鼓励的绿色清洁能源,且地处西部大开发地区,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投资风险小,投资回报稳定,董事会同意为其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并将督促该公司在贷款期内偿清银行债务。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0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42200 万元,上述担保都在正常履行之中,无逾期担保。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六、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事项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不相符。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资金借款合同;
    3、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 年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