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本公司的控股企业——湖北长源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源一发)投资建设的湖北青山热电厂“油改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油改煤”二期工程)的新增所得税抵免事宜公告如下:2004年12月底,长源一发接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证书》(发改规划准字[2004]045号),确认“油改煤”二期工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按规定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并核定国产设备投资额为13388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的规定,此次国产设备投资的40%(即5355.2万元)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当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抵免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月4日